很多通过和美国公民结婚取得的绿卡是两年、有条件的绿卡(CR类别),因为批准永久居民身份的当天结婚尚未满2年;按照规定,公民的配偶必须在这张两年临时绿卡过期前90天递交撤销条件的I-751申请,而并不能做延期手续。
I-751转正申请是移民局对美国公民和外国配偶婚姻真实性的一个重要考量手段。在递交申请之时,临时绿卡持有人需要提交充分的材料来证明“婚姻在开始时的有效性”。
现实中,有不少人因为到了快两年的时候忘了递交撤销条件绿卡的申请,或者因为和公民配偶感情出现破裂而以为无理由再递交申请,从而使自己进入了身份失效又无法再延期的两难境地。
更有些人因此还被移民局发信送入法庭递解程序,而误了上庭的后果就是一纸递解令,调整为合法身份的路将难上加难。
上周四,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了调整内部政策的通知--针对有条件绿卡持有者两年期满后因各种原因错过更新,或者是因家庭情况变动而无法申请I-751 转正永久绿卡的情况,调整了移民局指引手册,令既有规则更加清晰,因为不少人也会因此受益。
我们今天来对比一下,这一新政策下的相应变化:
两年绿卡转正十年绿卡,旧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有条件绿卡者只能依据现有移民身份来申请永久绿卡。 所有的现有移民身份,是指申请者获得条件绿卡时所依据的身份。
例如, 某国女子A 同美国公民的丈夫B结婚,B随即向移民局提交了I-130家属移民申请,为作为美国公民配偶B的A申请绿卡。 移民局审查后向A发放了临时绿卡,有效期为两年,因而在条件绿卡到期日的前90天内, A必须依然作为B的配偶来申请永久绿卡。
如果在这两年期间, A与B 感情关系破裂, A 随后又与美国公民C结婚。在两年到期日时,即使B与A 已经离婚,婚姻关系终止,A也只能作为B的配偶申请永久绿卡,而不能作为C的配偶,因为A必须基于获得有条件绿卡时的移民身份来申请永久绿卡, 即只能作为B的配偶,而非C。
尽管依照法律,A依旧可以在B拒绝为其背书的情况下作为B的前妻向移民局申请永久绿卡,但是现实生活中, 由于种种家庭原因,很多人都不愿、也没有这样做,也因此丢了在美的合法身份。
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判例 Matter of Stockwell 指出,这种限制只限于有条件绿卡持有者依旧保持着其CPR(临时绿卡)的合法身份时,而不适用于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失去有条件绿卡身份且在美国非法滞留的外国人。
在有条件绿卡到期日前的90天内,申请者必须及时向移民局提交申请,申请将自己的身份转为永久绿卡。如果没有在这90天内提交申请,除非能够证明自己遭遇特殊情况,没法及时提交申请, 移民局有权终止申请人的有条件绿卡身份,并签发上庭通知。
两年绿卡转正十年绿卡,新政策:
根据此次调整的移民局内部手册规定,如果移民局取消了申请人的有条件绿卡,且申请人有其他移民申请理由,则可以依新的申请理由来申请 永久绿卡。
以本文中的之前案件为例,如果A的现任美国公民配偶C,又为A提交了一份新的I-130家属申请,明列A为C的配偶,且新的I-130申请被批准,而A 之前由B为其申请的有条件已经绿卡已经过期,移民局也中止了A 的有条件绿卡身份,此时虽然A已经失去了合法身份,但在移民局将A的案件转到移民法庭前,A可以作为公民C的配偶来申请I-485,合法地申请调整身份。
相较之前, 新的移民政策手册无疑给A增添了更多在境内调整身份的选择。
然而这个新政策仍有诸多限制,例如:新的申请不能使用在申请有条件绿卡时同样的申请理由,移民局必须要有管辖权, 申请者除此限制之外完全符合绿卡的资格;等等。
鉴于篇幅有限,和个体案件的差异和复杂程度没法一一在这里解释清楚,但是值得高兴的是, 这个对既有法律的最新厘清,会令很多有条件绿卡过期的人在美国重新获得调整身份的良机。
2014/4/1 | Tags: | 美国绿卡 | 查看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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